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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切實加強全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我局草擬了《甘孜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征求意見時間
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5日。
二、 修改意見反饋
請將修改意見以信函,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見者工作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836-2832093
郵箱:493878133@qq.com
地址:甘孜州康定市沿河西路53號甘孜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甘孜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月5日
甘孜州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秩序,維護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權益。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第11號令)、《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span>2013]178號)和《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等政策和文件精神,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包含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州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本州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方式,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為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的方式,向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保障,支持其在本城區內的普通住房市場上租賃中小戶型住房,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統籌全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對涉及全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監督。
第六條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指導部門,負責擬訂全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建立全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
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的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
州、縣(市)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公積金中心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資格復審及公示等工作。
社區(居委會)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及公示等工作。
第七條 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地無住房。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本行政區域區內無私有住房,未承租單位自管房、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直管公房),未享受政策優惠購買各類保障住房。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民政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資標準等綜合因素研究擬訂,采取動態調整。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具有本行政區域內非城鎮戶籍或持有本縣居住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主申請人在縣(市)城區范圍內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住房情況審核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建部門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審查。收入、財產情況審核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聯合審查,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還需民政部門審查。
第九條 申請人以家庭為基本單位,以1名人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余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種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只能保障1套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十條 具體準入條件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
(一)申請流程: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提交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簿、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街道辦、社區或鎮政府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應授權相關部門調查其家庭(個人)財產及經濟狀況。
(二) 審核公示流程:
1、申請人經街道辦事處、社區和鎮政府在規定時限內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民政、不動產登記局等部門綜合審查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2、對認定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3、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對象。
具體申請、審核、公示流程;所需資料;規定工作時限等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二條 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輪候期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十四條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幼、低保戶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等人員,可以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同類保障對象中依據取得保障資格先后順序配租或采取抽簽等方式進行。對于暫時未配租的保障對象納入輪候期,待有空置房源后,按保障資格先后順序或采取抽簽等方式進行。超過輪候期的,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廉租租金標準和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差別化租金。公共租賃租金由縣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但不低于市場租金的60%)后,報屬地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1、廉租房租金標準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各縣發改局確定并適時調整,享受的保障對象為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申請人。
2、其他保障對象,按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十八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光纖、寬帶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租期最長不超過5年,一個租期內不對該房屋的市場租金重新評估。符合現行廉租房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根據實際情況租賃年限可延長。
第二十一條 租賃期限屆滿需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應當于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主動向申請地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逐級提出資格復核申請。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承租期間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向申請地的街道辦、社區或鎮政府逐級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資格復核,并根據相應的條件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復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審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請、審核、公示制度實行。經復核取得保障資格的,續簽租賃合同,對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申請人自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的,按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動人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際居住人應及時向屬地公安派出所主動申報租住信息。凡未如實申報的,公安機關將按規定予以處罰,并通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的實施部門視情節取消公共租賃住房居住資格。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或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申請并經同意,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屬地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屬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關系,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承租人家庭財產、收入和住房條件進行動態監管,一經發現承租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及時向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反映并開展資格復查。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承租人實際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由縣(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制度,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支持其在市場租賃住房。對租賃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再發放租賃補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辦理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甘孜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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